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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0 来源: 作者:

 

省专利管理局,各市科技局、专利管理局(处、办):
  为了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鼓励本省各级科技部门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第四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2、国外专利申请费用。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2、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
  第六条  费用资助的标准:
  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3 0 0 0元/件;
  2、国外专利申请费用每个国家一次性资助1 0 0 0 O元/件(最2个国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取得专利后6个月内向所在市级专利主管部门报验下列材料:
  1、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审批表1份(审批表由省专利管理局制定);
  2、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各市级专利主管部门对报验材料审查后集中上报省专利管理局。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后按补助费用实际数额拨入各市级专利主管部门,资助费用由各市专利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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