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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程序
发布日期:2007/09/20 来源: 作者:


  国税税务登记
  1.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并告知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2.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及《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进行审核,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将资料转入征管科,由征管科根据注册地址、行业等信息转入税源管理科。
  对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制作《税务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给纳税人,并制作《税务登记疑点问题调查表》、《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科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将签署意见的《税务登记疑点问题调查表》返回计划征收科。
  3.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管理岗依据税源管理科调查结果,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收取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将报送的资料返还纳税人,要求其改正后重新申请办理。

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生产(经营)地在高新开发区内,按规定应当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需向我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新办税务登记应提交的以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产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以及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由技术监督部门发放)
验资部门提供的验资文件及资金入户凭证(收缴单位写全称)
  注: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纸型为A4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在银行开户十五日内将开户许可证提供给我局计划征收科税务登记管理岗,逾期不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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