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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程序
发布日期:2007/09/20 来源: 作者:



  地税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临时经营营业执照)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住所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新办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及“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一份。持以上加盖公章、法人章的表格及下列资料(B5复印件一份)到二楼签署意见后,到申报大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验资报告(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及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可不提供此项)
  4、法人身份证
  5、公司设立申请书、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省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可不提供此项)
  6、企业章程(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及办理临时登记的不需要)
  7、房产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要)
  9、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及总公司所在的地方税务局开出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明”。(分支企业需要)
  *企业在办理完银行开户许可证后须送一份复印件到税务登记窗口存档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申报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股东大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工商局发的,如为省工商局可不要此项)
  4、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协议
  5、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及任免令或选举令
  7、银行开户许可证
  如果名称变更,需持1 2 3 项资料
  如果地址变更,需持1 2 3 4 项资料
  如果法人变更,需持1 2 3 6 项资料,并由专管员出具一份调查表
  如果增加经营期限,需持1 项资料
  如果经营范围变更,需持1 3项资料
  如果资金变更,需持1 2 3 5 项资料
  如果开户银行变更,需持7项
  如果企业类型变更,须由专管员进行清税检查(按注销程序),并出具企业调查表一份。再按新办企业重新办理登记。
  以上资料需持原件及B 5 复印件各一份,税务登记变更表需加盖公章、法人章。
  三、 注销迁出登记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且迁出我局范围的,到申报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注销迁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 B 5 复印件
  2、发票领购薄、最后一次购买的发票
  3、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需加盖公章、法人章后找专管员及所在科、所长签字;再到发票窗口、税务登记窗口缴销发票、查询欠税情况,由税务登记窗口出具一份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需加盖公章、法人章后找税务管理员签字,到发票窗口缴销发票,在税务登记窗口查询欠税情况。
  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登记表原件 
  3、国税部门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和决议的原件和B 5复印件。
  5、开业登记时税务登记表原件(如丢失请打一份证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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